【港區國安法】常委徐漢光入稟申覆核 要求法庭聲明支聯會非「外國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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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21/09/07 16:21

最後更新: 2021/09/07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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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徐漢光入稟申覆核,要求法庭聲明支聯會非「外國代理人」。(經濟日報資料圖片)

警方國安處早前去信支聯會,要求支聯會提交多項資料,支聯會常委徐漢光今(7日)以個人名義入稟高等法院,指國安處錯誤引用《港區國安法》,將支聯會定義為「外國代理人」,要求法庭頒令國安處有關信件無效,聲明支聯會並非 《港區國安法》43條實施細則所指的「外國代理人」,並禁止國安處在本案審結前作進一步行動等。

申請人徐漢光;答辯人警務處處長。入稟狀中指,警務處處長於2021年8月25日去信支聯會,引用《港區國安法》43條實施細則,要求支聯會提交大量文件。申請人指出,相關實施細則題為「關於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因涉港活動提供資料的細則」,因此有關政治性組織應為外國或台灣的組織及其代理人。

申請人指警方於信中並沒有提出任何資料,以支持警方指支聯會屬「外國代理人」的說法,而支聯會更是一間香港公司,由其成員控制,而非任何外國政府或政治組織,亦沒有為任何外國政府或政治組織的利益而進行任何活動。基於以上事實錯誤,申請人認為有關信件應無效。

另一方面,申請人指警方於信中聲稱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但申請人認為此舉並不足以讓警方運用 《港區國安法》43條實施細則賦予的權力,因此警方亦犯下法律上的錯誤。

申請人質疑警方的做法違反自然公義,因有關信件理應用作調查危及國家安全的嚴重罪行,但警方於信中並沒有列明正調查的罪行性質或詳情、警方所需的資料與所涉罪行的關聯性,以及支聯會與所涉罪行的關聯等。

申請人因此要求法庭頒令,推翻警方所發出的信件,將有關信件宣告無效,並宣告支聯會並非 《港區國安法》43條實施細則所指的外國代理人,以及要求法庭頒下臨時禁制令,以阻警方於本案審結前作進一步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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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詠渝